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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门将街头抽测尾气

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10月1日起施行

Eedu.org.cn 作者:徐娆 陈世杰    资讯来源:信息日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3/7/29
摘要:

  本报南昌讯记者徐娆、实习生陈世杰报道:28日,记者获悉,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经表决通过,从10月1日起施行。

  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费

  据了解,新规规定,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。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,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将免予环保检验,环保部门须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。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
  环保等部门不得推销或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,也不得指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。

  街头抽测尾气包括道路和停放地

  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,在限制行驶区域、时段上路行驶的,将由交管部门处200元罚款。

  环保部门今后可以在公共停车场、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,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。

  划定限行区须先听证公众意见

 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情况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、时段和车型,并设置限行标志。但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,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,组织听证,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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